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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交接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会计法》规定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交接时点前的相关业务要求前任会计处理完毕。
遗留会计业务资料的移交必须一件一件当面说明。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交接目的
分清交接前后的会计责任。
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前后衔接。
交接要求
移交人员应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确保所有会计资料清单的清理和会计法律责任的明确。
其他相关规定
交接责任协议应明确的事项,包括法规依据、交接目的、交接时点、会计业务处理、遗留资料移交、资料清单清理以及会计法律责任等。
会计交接是确保会计工作连续性和责任明确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和流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