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计算上,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以服刑日数为标准。
即与剥夺自由刑相同,从某日起到某日止,不论其中是否参加劳动。
(2)以劳动日数为标准。即刑期不是指自然时间,而是指实际劳动时间。;(3)综合计算方法。以劳动日数和扣工资两个标准为基础,兼顾自然日数的情况,如苏联,规定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的服刑时间,按月、日计算,即只计算其实际工作天数,这些天数必须是被扣工资的,休假等不算。同时补充规定,因正当理由没进行工作而依法又被支付工资的时间,应计入服刑期内,包括法定假日、本人患病、照顾病人、怀孕生育等情况。我国的管制属于第(1)种情况,即按自然日计算,(2)(3)都是在国外才有这种情况。昼夜算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