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降水原则黏性土地基中,基坑开挖深度小于3m时,可采用重力排水,开挖深度超过3m时,宜采用井点降水。
砂性土地基中,基坑开挖深度超过2.5m,宜采用井点降水。降水深度超过6m时,宜采用多级轻型井点或喷射井点降水,也可采用深井井点降水,或在深井井点中加设真空泵的综合降水方法。放坡开挖或无隔水帷幕围护的基坑,降水井点宜设置在基坑外,有隔水帷幕围护的基坑,降水井点宜设置在基坑内。降水深度应不大于隔水帷幕的设置深度。基坑内降水,其降水深度应在基坑底以下0.5~1.0m之间,且宜设置在透水性较好的土层中。井点降水应确保砂滤层施工质量,以保证抽水效果,且做到出水常清。坑外降水,为减少井点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在降水管与受保护对象之间设置回灌井点或回灌砂井、砂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