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由办理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残疾证,在职证明,到村委会去开证明,然后盖村委会的公章,留村委会的电话。
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可以持与上述一样的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开证明,然后逐级申请,报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