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不可混淆。
“法律法规”,在我国,是专门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等。“行政法规”是法律效力相对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一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也称行政规章;
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三是较大的市(省会、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主要区别大致有
一是内容范围不同。
法律法规是国家颁布的、对全中国各族人民的统一行为约束和规范的司法规定,需要全国范围内人民遵守,范围较大。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于各级行政管理人员,范围较小。
二是适用人群不同。
法律法规适用于全中国公民。
行政法规适用于行政管理部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