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伤害发生后,单位主管及同事应协助受伤害员工于第一时间内送往社会保险定点医院救治,伤情危急的可先送就近医院抢救。
二、单位主管需提出报告,详述事故发生经过,具体应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等,送人事单位留存。
三、人事单位应检附相关数据向社保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依规定申请医疗补助。
四、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数据如下,需请单位主管和受伤员工配合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社保局领取)2、工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工伤员工的初次诊疗记录原件及复印作(可为疾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病历)4、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为劳动合同或入职档案)和受伤当月的考勤记录(受伤时间为每月1日的需提供上月考勤记录)5、见证人的证人证言(2人)和证人工作证复印件,证言需证人签名并按指模。
五、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由单位陪同受伤员工备齐以下资料到长安社保局开具《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每周五(东莞谷涌医院)在社保局一楼设点做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需到社保局领取);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如无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在申请时到社保局领取,无需特意为领取工伤认定书多跑社保局一次);3、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4、相关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5、4R伤情彩照(红底,能反映本人面目及受伤部位)1张;6、伤者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备注:备齐以上资料到社保局后上二楼拿号开具一份红单通知书,然后再到一楼做劳动能力鉴定。
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于七个工作日(不包括假期)到社保局领取。领取鉴定结论手续。
1、单位经办人领取鉴定结论的请携带《领取鉴定结论回执》、单位公章及工作证复印件(原件带上备查)或单位证明。
2、被鉴定人领取鉴定结论的请携带《领取鉴定结论回执》、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带上备查)七、工伤申领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与工伤补偿待遇需一同预约时间办理)。(一)工伤医疗待遇申领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一寸免冠彩照1张;3、定点医院医疗费用单据及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门诊处方(注:清单与单据金额要相符);4、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门诊病历、仪检(CT、MRI、B超、X光等)报告;5、用人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开户帐号的印鉴卡或开
先由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依法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获取工伤认定决定书;然后持医疗缴费单据等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最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所需支付的费用后支付给单位或者劳动者。如果付给单位的,由单位转交给劳动者。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1、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2、申请工伤认定,由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员工治疗完毕或者达到一定医疗期之后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判定伤残等级。
4、待遇审核,员工或者单位根据医院的治疗发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想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下发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以及伤残补助费用。
5、如果员工需要解除劳动关系,有伤残员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