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在大理寺任过职,在1037年任职大理寺丞根据史料记载包拯履历按年号分大致如下:天圣五年(1027年):大理评事,知建昌县(不赴),监和州税(不赴)。
景佑四年(1037年):大理寺丞,知天长县。康定元年(1040年):殿中丞,知端州。庆历八年(1048年):刑部员外郎,河北转运使(未及上任),三司户部副使。皇祐五年(1053年):知扬州(后知庐州)。至和二年(1055年):兵部员外郎,知池州。嘉佑七年(1062年):礼部尚书(五月卒赠)
包拯主要是在大理寺任职
任过。宋史》中的“包拯传”记载 ,包拯参加了北宋的科举考试 ,中进士后被分配在中央大理寺任评事 ,后又改任建昌县 (今江西奉新县 )任县令 ,随后又被重新分配到和州 (今安徽和县 ) ,成为和州的税务长官。
后来出使开封府府尹,深得百姓爱戴,封为包青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