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存在碰撞隐患应该找谁签整改单

2024-05-01 01:09:23
塔吊存在碰撞隐患应该找谁签整改单希望能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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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建部Ⅰ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制造单位职责与责任追究,隐患由施工方签收。

同时,依据“谁租赁谁负责”——即设备租赁单位配合整改。应当做到:

1、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购置、租赁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见第166号令第四条)。

2、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见第166号令第五条)。 3、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见第166号令第六条)。

4、有规定情形(五项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见第166号令第七条)。

5、建筑起重机械有规定(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见第66号令第八条)。

6、出租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共计三个方面资料,见第166号令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没有对租赁单位的市场监管职责,只能通过设备备案的形式进行监管,或通过其它间接的方式进行监管。

2024-05-01 0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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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安全员发现塔吊存在碰撞隐患,应该给谁下整改单

2024-05-01 0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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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存在碰撞隐患,应当找施工的总包方签署整改单,塔吊属于是建筑工地上最重要的大型机械装备,而且危险等级是最高的,如果在设计时存在碰撞隐患,应当立即找到本单位的总包方签署整改单,由总包方负责下达二级承包房整改意见和整改方案,确保使用安全

2024-05-01 0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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