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一户农村村民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宅基地和建筑占地按如下标准执行:(一)1人户宅基地为90平方米,建筑占地不超过63平方米;(二)2-3人户宅基地为115平方米,建筑占地不超过80.5平方米;(三)4人以上(含4人)户宅基地为135平方米,建筑占地不超过94.5平方米。
宅基地面积由房屋占地面积及房前屋后占地、山墙两侧通道面积所组成。建楼房的,其楼层面积不另折算宅基地面积。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由夫妻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所组成,并以公安部门界定的户口为依据。
海门农村宅基地面积,一)1982年以后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每户控制标准为0.26(折合 173平方米)。
(二)、1982年(含)以前经合法批准的老宅基地面积每户最多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