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
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保护对象的国内专门法,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它的出台,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文化立法的重要举措,为全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承、利用和管理发挥了重大作用。面对新的形势,要在深入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普法和执法,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创造力、推动文化强国建设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非遗法》确立了基本框架。
第一章是法律总则,总则即是法律全篇的主旨、原则和精神;
第二章规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调查是非遗工作的基础和起点;
第三章规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名录,采取名录制度是实现保护的有效手段;
第四章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这是保障非遗持续传承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是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违背法律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是附则,是依附法律之后的具体规则。
由此可见,《非遗法》立法思路,高度关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和工作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