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向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
3、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 (原件);
4、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6、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至)(原件)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原件);
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
8、临时用地协议(用地单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认可),临时用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建设项目批复文件或地质勘查相关证明材料;
4、临时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补偿协议、复耕协议;
5、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6、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界图件;
7、城市规划、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8、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通过的踏勘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