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除名处理,并且不可以再考公务员、事业单位。
职工自动离职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因此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可以除名。如果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按约定,违反约定而离职的,后果是以后会被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因此,还是要考虑清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5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白白熬了五年,一切重新开始
没有什么后果,每个人都想考公务员,事业编制,就是所谓的铁饭碗,你辞工后要重新进去的话就要考试竞争,现那么多大学毕业的,竞争力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