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招录体检办法》,公务员招录体检有以下情况需要复检:
一、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应在体检报告上注明“疑义”,由体检机构和体检人员共同研究分析,作出终结论,如未能明确,须提交复检报告;
三、体检结果显示有病史、慢性病或职业病状态,应提交复检报告;
四、体检人员拒绝接受职业病体检的,应提交复检报告。
对视力、听力、血压、心率等项目有疑问的,可当场进行复查,得出结论后不再对这些项目进行复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均不进行复检;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不受时间和体检次数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