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在本市的学籍状态视为中断:(一)在籍学生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延期注册手续,经学校督促无效且超过新学期开学 1 个月后仍不注册并未到校上课的学生;(二)学生一学期连续停课 3 个月以上的或累计停课达 3 个月的未办理休学手续的,经学校督促仍不办理休学手续且不到校上课的学生;(三)连续旷课超过 1 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 2 个月,经学校督促仍不能到校就读的学生。
学校应在学生发生学籍中断情况前做好督促学生返校就读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在未做督促工作的情况下自行中断学生学籍,由此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