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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退股后如果利用自己曾经担任的职务或者影响力从事经商活动,依然属于违规行为。
因为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信息和资源应当用于公共利益,而并非个人谋取私利。退股后若将这些信息和资源用于个人经商活动,就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因此,公职人员退股后仍从事与曾经担任的职务相关的经商活动,是违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和职业道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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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算,退股前已经就有违规经商的事实了,退股改变不了之前违规的事实
算,只要参与过就是违规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