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季度奖,应并入收入当月合计计税,也就是发放奖金当月与正常工资合并计税,应交个税=(6000+70000-3500)*35%-5505=19870元,你对国家的贡献相当可观。
如果是年终奖,当期工资应交个税=(6000-3500)*10%-105=145,年终奖计税=70000*10%-105=6895元,当月应交个税合计为7040.
如果是季度奖,应并入收入当月合计计税,也就是发放奖金当月与正常工资合并计税,应交个税=(6000+70000-3500)*35%-5505=19870元,你对国家的贡献相当可观。
如果是年终奖,当期工资应交个税=(6000-3500)*10%-105=145,年终奖计税=70000*10%-105=6895元,当月应交个税合计为7040.
两种计税方式相差12830元。
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