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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作为购货方付款的记账凭证。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 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一)第一联为存根联, 由销货方留存备查。(二)第二联为发票联, 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 购货方作扣税凭证。(四)第四联为记帐联, 销货方作销售的记帐凭证。”该规定明确规定增值税发票第二联为“购货方作为付款的记账凭证”,即应认定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