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的总承包商不可以把主体工程分包给分包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综上所述,建筑的总承包商不可以把主体工程分包给分包商。
主体工程部分也可以进行劳务分包,但是分包仅仅限于劳务,而不是进行工程分包。
现在很多都是以劳务分包的形式进行的工程分包。
要注意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