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确认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社保缴费清单记录是可以作为在职证据提交的!
员工有以下几个资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仲裁的!
劳动合同原件,公司岗位证,公司打卡记录,公司报销凭证,公司内部OA系统截图等,都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有些公司对待员工确实不能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待遇,一旦离职,一分钱不想给补偿,所以,留好证据对簿公堂就是最重要的事!
可以。可以作为在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使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向仲裁机构提交由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的社保缴费记录,作为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使用。因为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才可能为其缴纳社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