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起付线以上至10000元,个人负担比例由12%下调至6%;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个人负担比例由8%下调至4%;20000元以上至60000元,个人负担比例由4%下调至2%。
退休人员基本医保住院费用分段自付比例分别由9%、6%、3%下调至5%、3%、1%。职工大额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90%上调至95%。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职工住院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中的乙类费用个人承担部分,补助比例由80%上调至90%。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累计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统筹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200元,支付限额为2500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基金支付比例,可根据省直职工医保基金情况动态调整。
一个自然年度(1月-12月)内,在定点医院普通门诊发生的费用或者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照门诊处方购药发生的费用,累计达到200元以上、年度报销门诊费在2500元以内的,在职职工按60%报销、退休人员按65%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