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调生身份为公务员,试用期1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公务员法进行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2、新录用选调生全部安排到乡镇工作,工作单位确定后,统一安排到下辖村任职2年(含试用期),不得提前结束在村任职或借调到上级机关。
3、在乡镇工作未满3年的,不得调入县(市、区)及以上机关,在市及以下机关工作未满5年的,不得调入省直机关。
4、上级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应拿出一定比例优先从选调生中遴选。
5、对表现突出的选调生,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择优选拔进县乡党政领导班子或交流到上级机关。
6、符合条件的选调生,可享受各市、县引进人才有关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