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使用保密守则
一、不得在手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三、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或者载体;
四、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信息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六、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信息等;
七、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八、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在专用手机方面:
《规定》明确了专用手机根据处理信息种类、功能和用途不同实行分类管理;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为涉密人员配备相应类型的专用手机;同时还规定了专用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要求和六项禁止性行为。此外,《规定》还对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和教育培训等提出了要求。
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一、涉密单位和人员使用手机应遵守本规定。
二、严禁使用手机发送、接收、存储包括语音、文字、图像等内容的国家秘密。
三、涉密单位应对涉密人员使用手机进行严格管理。
四、召开涉密会议或者举办涉密活动时,主办单位要对手机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 应在会议通知中对手机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二) 指定专人对手机进行监督管理
三) 在会场入口处对手机使用管理做出明显提示
四) 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手机带入,特殊原因确需带入的,应当经过主办单位同意,并将手机电池取出。
五、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禁使用手机。
六、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重要涉密场所严禁带入手机。
七、涉密单位的领导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境外组织或人员赠予的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