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职能
1、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规定和实施办法;
3、依据权限和法律程序负责组织编制、管理、审批与呈报城乡规划设计工作,具体负责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
4、指导、审查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重大工程的规划设计;
6、负责全市建筑规划设计、测绘的行业行政管理和城市规划区的城建规划档案管理;
7、负责城市各项建设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广告、城市建筑小品、雕塑、临时建筑与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督查,并依法实行行政处罚,对规划管理中各类诉讼案件进行应诉、答辩和行政复议工作;
8、承办市政府、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