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户口,属于单身的须年满30周岁;
2、家庭人口3人及以下的年收入不超过8.8万元,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家庭总资产净值不超过57万元;4人及以上的年收入不超过11.6万元,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家庭总资产净值不超过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