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保健对象:
(1)正处副局级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
(3)除享受一、二级保健待遇以外的于1950年5月1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干部(以下简称5.12退休干部);
(4)1989年底以前取得教授职称(含相当待遇的高级科技人员);
(6)1994年底前的中小学特级教师;
(7)年龄在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聘任时间满5年及其以上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小学特级教师;
(8)具有正高级职称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
天津三级保健对象是指享受省级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
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教授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省部级劳动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