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公办中小学招生,对于申请入学儿童居住的房产(住宅性质)由多人共有的,申请入学儿童及其父母占有房产份额51%(含51%)以上者,方可作为入学申请依据;房产份额不足51%者,不作为申请入学依据。
共同共有的房产,不作为申请入学依据。学生与法定第一监护人的户口转入招生学校服务片区的时间在7月1日前要满一年,房产证取得时间7月1日前要满一年。户口转入、房产证取得时间不满一年的学生应按原住址、原户口所在地到就近学校就学。学生如果到原住址、原户口所在地就近学校就学有困难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到招生计划不满的学校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