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要求:
1)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发现的消 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2)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 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人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 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3)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 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