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祭官即“省察官”,祭,古察字,省察官的职能即“纠察”、“督察”,与现在的执法监察类的官员相似。
明代多设在州县。省祭官的级别较低,《海瑞传.四十五》:对各级官员的优惠标准,十分清楚,以杜绝各种超标准的享受。如,规定一品官可免粮30石,人丁30丁;二品免 粮24石,人丁24丁,……七品免粮10石,人丁10丁;八品免粮8石,人丁8丁;九品免粮6石,人丁6丁。京外官员减半执行。县府里的各级工作人员,也各有明确减免标准,如教官,监生,举人,生员各免粮2石,人丁2丁;杂职,省祭官,承差,知印,吏典各免粮1石,人丁1丁。可见省祭官是个的负责督察的小官吏、差吏。地位一般低于举人、生员。在地方志、族谱上这样的记载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