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五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万人以上;
二、工农业总产值三十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百分之八十以上;三、国内生产总值在二十五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1997年国务院作出了“暂停审批县改市”的决定,民政部也对撤县设市进入了严格管理与控制的阶段。
法律依据:
撤县设市的最终审批,都是县设市的最终审批,都是国务院批准、国家民政部发文。
而在此前,他们都要在满足设是的条件后,自行提出申请,依次经所在市、省批准后,进入国务院审批流程。
条件标准:一个是人口和经济水平,这是一个基础,但标准还不只这些,还有环境承载力问题、公共服务的水平,以及对教育的要求也很高。
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于12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15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15亿元(经济指标均以1990年不变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10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100元,总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撤县设市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产业从事非农业的城镇人口25万以上,其中市政府常住非农业户口从事非农业的产业人口20万以上;
2.
工农业总产值30多亿元,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
3.
国内生产总值超过25亿元;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占GDP的35%以上;
4.
只有当地方财政收入超过2亿元,成为几个市县的中心城市,才能升格为地级市。 县级市和地级市标准中财政收入指标的制定将根据零售,物价指数的上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由民政部上报,国务院审批。
广西撤县设市需要如下条件:
1、第二产业-工业较发达,在国民经济中占比较大;
2、第三产业-服务业发展潜力大;
3、地理位置优越,城镇居民较多,市场经济发育良好;
4、交通运输业较发达;
5、对周围县市有一定辐射带头作用;
6、自然资源丰富,有技术与经济开发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