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开个体诊所的条件

2024-08-29 0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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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如下:

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

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5、非在职人员,指的是离退休、辞职人员。

6、身体健康,需要有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1、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身体健康,并能够胜任医疗服务工作;

4、个体诊所的设置申请人与诊所的负责人必须是同一人,开诊后必须本人参加诊疗活动,不得交由他人经营管理医疗机构;

5、个体诊所的设置申请人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人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以聘用人员的资质作为条件申请设置个体诊所;

6、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包括变相办理退职、离职离岗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7、法律法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