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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适用于大连外国语大学在校学生,指通过注册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1人,设主任1人,由分管院领导担任,2委员由审计监察处、院务办公室、学生处、研究生部、教务处、保卫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监察处。
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的理由及合理要求,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在学校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