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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把学费打进学校发得银行卡里,而是超过规定时间存进去应当承担履行迟延的违约责任。
学校规定的了学费缴纳期限,等于学生和学校之间约定了履行合同的期限,在该法律关系中,学校是债权人、学生是债务人。在债务人迟延履行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及其他损害赔偿金。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因不可抗力等无法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则债务人可以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
扩展资料:
在全部履行迟延的情况下,有以下法律后果:
1、请求强制履行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的,债务人于可能的范围内,应当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时,债务人还应承担对债权人所造成的其他损害的法律责任。但依债务的性质不能强制执行的,债权人不得要求强制债务人履行。
2、请求损害赔偿
在债务人迟延履行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及其他损害赔偿金。
3、解除合同
在合同之债,债务人迟延履行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债权人解除合同,原则上要经过催告程序,即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履行迟延时的加重责任
履行迟延时的加重责任发生在不可抗力和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债务人履行迟延,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应由债务人负担,但如果债务人能够 证明即使没有迟延履行损害也难免发生的除外,这时仍应依风险负担的原则确定债务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比如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于租期届满时未及时将房屋交还出租人,这时由于地震致使房屋倒塌,则房屋灭失的责任应由出租人负担而不能由承租人负担。
此外,合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加重迟延履行一方的法律责任的情形。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履行迟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