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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的三个原则:
1、非歧视性原则
即把原先称作落后国家、不发达国家或新兴国家统称为“发展中国家”,亦称“受惠国”;而把过去称作的先进国家或工业化国家一律成为“发达国家”或“给惠国”。
2、惠遍原则
即对发达国家由发展中国家所进口的初级产品、半成品及商品实行普遍优惠制,给予普遍的、无例外的、不厚此薄彼的、一视同仁的优惠待遇。
3、非互惠原则
即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普遍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提供反响优惠。
普惠制:
普惠制(GSP)全称普遍优惠制,是一种关税制度,是发达国家(给惠国)对从发展中国家(受惠国)进口某些适合的产品时给予减免或免税的优惠待遇。
是世界上32个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是在最惠国关税基础上进一步减税以至免税的一种特惠关税。这项政策有利于帮助受惠国增加出口,促进工业化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