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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主要立法包括:
《大清律例》
这是清朝的基本法典,包含了刑事和民事法律的规定。
它在继承《大明律》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更加严格和详尽的刑事法律体系。
律文部分自乾隆年间修订完成后基本定型,后世各朝主要对律文后的“附例”进行增修。
《大清会典》
该法典仿效明朝会典,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加强行政管理。
包括《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统称为“五朝会典”。
则例
-清政府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和办事规程制定的基本规则,是各部门正常运转的基本依据。
重要的则例包括《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和《钦定礼部则例》等。
专项法律
为了加强对官员的考核和监督,制定了《考绩法》和《监察法》。
为了保障百姓的权益,制定了《户律》和《刑律》等。
其他立法
包括经济立法、赋役立法、农业立法等,如《赋役全书》和《摊丁入亩》等。
这些立法活动体现了清朝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适应社会变迁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