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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免生名额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
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15%左右确定。
未设立研究生院的“211工程”建设高等学校:
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5%左右确定。
其他高等学校:
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2%确定。初次开展推荐工作的学校,前3年每年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1%确定。
人文、理科等人才培养基地的高等学校:
按教育部批准的基地班招生人数的50%左右单独增加推免生名额。
对国家发展急需的专业:
适当增加推免生名额。
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接收本校推免生的人数:
不得超过本校推免生总数的65%,特殊类型学校如地处西部省份或军工、矿业、石油、地质、农林等,比例可放宽至不超过75%。
每所高校内部院系的推免生名额分配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必须遵循教育部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