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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本市户籍迁出相关材料;
3、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相关材料;
4、在外省市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材料;
5、养老收入证明;
6、本人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7、除上述材料外,下列人员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经本市有关组织复查批准撤销原判决的冤假错案落政人员;
(2)由本市动员支农,后进当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3)1977年高考恢复前录取外地大、中专学校,毕业后分配在外地工作的人员;
(4)随本市支援外地建设人员迁往外地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