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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居民有权参与选举,包括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等。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居民可以自由表达意见、进行出版、组织集会和示威等。
宗教信仰自由:
居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人身与人格权:
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保护,以及住宅和通信自由的保护。
监督权:
居民有权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并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
民事权利:
包括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与肖像权、名誉权与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等。
自治权:
居民通过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直接行使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和民主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居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
居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有权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平等权: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是居民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