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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学费承担问题,主要依据《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确定。以下是具体的承担原则:
父母共同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包括教育费。
如果孩子尚在读高中且不能独立生活,父母仍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包括学费。
自愿承担
对于已经年满18周岁的孩子,包括上大学期间,父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的抚养义务,这主要基于自愿原则。
父母可以自愿决定承担孩子的全部或部分学费。
协议与判决
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孩子学费的承担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
特殊情况
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有权主张其履行,这体现了离婚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自主性和责任感。
对于特殊情况,如孩子的大病或绝症医疗费用,父母在法律上有支付义务,但仅限于社会医疗保险能够报销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