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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以下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 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 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
5.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 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此外,已经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能再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