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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改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和标准:
符合国家和本地区高等学校布局结构的总体规划 。
达到《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使用“大学”名称的条件和标准,具体包括:
办学规模:
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学科与专业
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科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在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师资队伍: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
需经过教育部批准,并且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搞大学教育活动。
需要发展规划、经费安排、计划管理、质量保证、安全保障等满足国家对于大学的要求。
需经过全体师生、广大社会公众的讨论和同意,确保存在共识和归属性,维护归属者的权益。
考虑学校的建校时间、历史文化宗旨等因素,确保更名不影响校园的特色、学校的发展方向和延续历史的价值。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大学更名不仅符合教育法规的要求,而且能够体现学校的特色和未来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