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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政策如下:
补偿对象
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连续就业达到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生。
补偿标准
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
申请时间
毕业生需在毕业次年6月30日前完成就业手续并实际到岗就业。
所需材料
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
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就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五证合一)复印件;
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