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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兆佳, 担任 上犹县创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等法定代表人, 担任 上犹县创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等高管
陈兆佳
身份证号
4406221953****2816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省份
广东
案号
(2017)粤0604执4172号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2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2017-06-15
发布日期
2018-05-31
失信人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长城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2721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9月13日的利息为5094109.54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兆佳、凌生苗、陈国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