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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如下:
第三十八条下列各项材料,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证明材料:
1、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资料等;
2、违纪学生的书面检讨等;
3、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4、证人签名的证言;
5、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6、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的决定、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等。
第三十九条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由主管部门决定。
2、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再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或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3、各种处分都要填写《湖北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处分报批表》,连同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其中,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主管部门出具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期满可按《湖北民族大学解除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办法》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处分的送达、公布:
1、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一般由所在学院(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2、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及时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在班级或学院(部)范围内公布,并将处分决定书邮寄给学生家长。
第四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2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开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学校关于申诉处理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