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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与担保物权形成对比。用益物权并不改变物的所有权,它是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分离。用益物权的具体例子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非排他性:
用益物权允许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他人之物,但不排除所有权人的权利。
独立性:
用益物权是独立于所有权之外的物权,用益物权人对物有直接支配权。
法定性:
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行使通常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用益物权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定义和规定,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