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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包含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对象,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无自由裁量空间。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有效。
非要式行政行为:不需要特定形式或程序即可有效。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立法: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
行政执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司法:处理行政争议,如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单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单方面实施的行为。
多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参与的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事实行为: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但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确认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裁决
行政合同
行政赔偿
这些分类有助于理解行政行为的性质、目的和法律效力,以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遵循的法律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