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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票据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票据要素缺失:
如出票人签章与名称不一致、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书写不规范或有涂改现象。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
票据上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票面记载到期日早于出票日:
票据的到期日不能早于出票日。
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付款期限过长:
付款期限通常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此期限的票据可能被视为无效。
票据被涂改或损坏:
票据一旦被涂改或损坏,其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因此视为无效。
重复使用的票据:
票据被重复使用,其有效性受到质疑。
无法被清晰辨认的票据:
票据上的信息模糊不清,无法辨认其真实性或有效性。
没有金额数字的票据:
票据上没有明确标注金额,无法作为支付凭证。
伪假票据:
伪造或变造的票据无效。
权利障碍票据:
如票据正面或背书人签章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已做成“质押背书”的票据等。
非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缺失:
如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之一缺失。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票据丧失后,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丧失票据无效。
处理票据时,应确保票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以避免出现无效票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