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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国家专职部门提出申请,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这一制度是《民法典》确立的物权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公示手段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过程透明、可查询。
申请:
由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发起。
登记机构:
由国家专职部门负责。
登记内容:
包括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登记簿:
不动产权利信息被记录于此。
法律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统一登记制度: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范围和办法由法律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不仅是一个公示过程,也是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与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