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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不包括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平等选举权原则:
每位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民在法律面前平等,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秘密选举原则:
选民在投票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保选民的投票自由和意愿的真实表达,不受任何形式的威胁或压力。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以保障选民的直接参与权和提高选举效率。
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使选民有更多的选择空间,通过比较和鉴别,选出最合适的人选。
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法律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不受侵犯,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选举制度的基础,旨在实现民主选举的目标,确保公民能够通过公正、自由和平等的投票过程表达自己的意愿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