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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生命权:
教师享有生命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
身体权:
教师有权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并依法享有保护。
健康权:
教师有权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
姓名权:
教师有权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姓名。
名称权: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
肖像权:
教师有权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
名誉权:
教师享有社会或他人对其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不受侵犯的权利。
隐私权:
教师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信用权:
教师享有经济能力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这些权利是教师作为民事主体所固有的,用以维护其独立人格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