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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非正常损失:
当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如管理不善导致的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等,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改变用途:
如果购进的货物或劳务被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转出。
特殊服务: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进行转出处理。
自用货物:
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如用于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不需要考虑价格变动。
视同销售: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即使货物没有离开企业,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动产:
取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
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也要做进项税额处理。
其他情况:
包括企业销售免税货物或应税货物使用权、销售出口货物或劳务、不动产租赁和销售、固定资产转让等,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可以将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示例: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货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和会计处理实践整理得出,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政策更新而有所变化。请根据当地最新的税法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操作